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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芜湖三山区限期拆除通知书-安徽拆迁律师胜诉案例
来源:苏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量:587

律师观点分析

撤销芜湖三山区限期拆除通知书-安徽拆迁律师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

任某是芜湖市三山区某街道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有536平方的砖混房屋。建房的时候,因为想着是在自家地上建设,而且是自己居住适用,所以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

2018年初,因为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对任某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为补偿标准过低,任某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4月份的时候,突然收到了芜湖市三山区城管局对他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其建设的536平方的房屋是违法建设,要进行强制拆除,并且不予补偿。

随后,任某委托了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苏黎明予以维权。

经过分析,代理律师认为城管局作出的拆违通知违法,第一,城管局实际上是在配合政府征收的实施的变相打击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正当目的;第二,房屋也是其宅基地上依法建设,不违反城乡规划;第三,作出的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没有给予任某称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起诉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件来源:

(2018)皖0208行初6号

审理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安徽拆迁律师团,苏黎明律师。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芜湖市三山区城市管理局2018年4月27日对原告作出的(三)城管(规划)限拆[2018]9087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实务要点总结:

本案中,通过确认强拆违法,为后续提起国家赔偿奠定了基础。同时拆迁案件实践中,并非所有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我们对涉及违法建筑认定、拆除、及补偿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

(一)征收中违法建筑的甄别

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应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对于认定和处理结果,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违法建筑是否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并非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只有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须拆除。具体情形有: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2、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强制性标准的;3、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权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四)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行政机关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批复或者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制作、送达强制拆除决定,并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催告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的,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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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黎明
  • 执业律所: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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