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苏黎明律师亲办案例,谢绝转载
本案行政复议案号:皖行复(2016)xx号
原告:
宿州市灵璧县张某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苏黎明律师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灵璧县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
宿州市人民政府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调查发现,就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时,没有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征地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告,且未履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程序,涉嫌违法征收。因此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了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为后期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