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苏黎明律师亲办案例,谢绝转载
申请人:
蒙城县十五位居民
被申请人:
蒙城县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
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案号:
亳复字(2016)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基本案情
蒙城县某经开区因新区建设改造项目,需征收当地居民房屋及土地。但是李某等十五户居民都是自建的沿街门面房,一直经营了十余年,每年的收入足够养活一家人。但是在补偿的时候,仅能按照住宅的面积、按照人口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无法接受该补偿方案。
办案思路
安徽苏黎明拆迁律师团队接受蒙城县十五位居民委托,经律师团队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征地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告,但是本案中在缺少上述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了征收行为,并发布了《实施方案》,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律师团队就2015年4月30日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 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四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结果:胜诉
2016年12月11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亳复字(2016)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 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四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该复议结果为后期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